根据国务院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公安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卫生计生委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《关于将N-苯乙基-4-哌啶酮、4-苯胺基-N-苯乙基哌啶、N-甲基-1-苯基-1-氯-2-丙胺、溴素、1-苯基-1-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》,决定将上述5种物质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,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。
文章来源:http://www.ahga.gov.cn/ahjdzx/201807/27160924ojw9.html
(报道:于建强)